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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后期发现发票为虚开的,我公司确实与对方存在交易,请问该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如果不能,怎样才能抵扣已经支付的进项税款?
更新时间:2016年6月12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该文件还规定: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由上述规定可知,不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纳税人善意取得,都不可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如果贵公司取得的虚开发票上的内容与实际交易的内容相符,且并不知道该发票是对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则可认为是善意取得行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在取得对方重新开具的真实、有效的发票以及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查处证明后,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