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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吸引顾客,随机向社会群众发放现金网络红包,请问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若涉及,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6年6月12日 
答: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是随机派发的,其目的在于业务宣传和打广告。同时,企业很可能将这笔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对此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同时,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应按照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也就是说,对于派发的每笔金额不足1元的现金网络红包免缴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随机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如果单笔红包金额不超过1元,则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1元,则需要企业按“偶然所得”项目,以发放的金额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