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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医药生产制造。对于取得的用于医药研发方面的财政资金,应如何进行会税处理?会计和税法上有无明文规定?
更新时间:2016年6月12日 
答: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再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获得财政性资金时,应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如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权益性质投入,收到时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待办理增资手续后,再转增国有资本。会计分录为:借:资本公积;贷:实收资本/股本。收到此种类型的投资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属于使用后要求返还或特殊用途的资金,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等。此种情况下收到的投资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相应的支出亦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且除了适用特殊免税条款的收入外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