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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给其他一般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开票处理?
更新时间:2016年6月12日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由此可见,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