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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A房地产公司涉及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实施税务检查,经查发现A公司有3位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短期借款870万元,在纳税年度末既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地税稽查局就该事项责令A公司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174万元,并处罚款87万元。请问市地税局稽查局处理和处罚决定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6年6月12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由此可见,该地税稽查局是可以要求A公司将股东跨年度未归还贷款视同支付给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对此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