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与某大中专院校签订了实习合作协议,今年该学校应届毕业生到我单位实习,对于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
更新时间:2016年4月20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