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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房屋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给另一家公司,合同约定,于2015年12月一次性收取2016年和2017年两年的租赁费,现在全部款项已收到且我公司开具了发票。请问我公司收到的这两年的租赁费是否都确认为2015年12月的收入?
更新时间:2016年4月20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贵公司一次性收取的2016年和2017年两年的租赁费,应分期均匀确认为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