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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的一项优惠政策,而纳税人利用不当的亏损弥补方式是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表现。那么,哪些情形下的经营亏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
更新时间:2016年3月10日 
答:经营亏损具体是指除政策性原因之外,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其成本、费用支出的差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十八种情形不得弥补税前亏损:①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②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③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项目亏损;④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⑤核定征收企业亏损不得弥补;⑥被投资企业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⑦资产损失造成的亏损应只能在所属年度弥补;⑧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⑨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⑩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允许在投资方扣除;11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12一般性重组下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13被吸收企业与存续企业的所得不能互相弥补亏损;14企业分立一般性重组亏损,相关企业不得相互结转弥补;15资本公积不能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16汇总纳税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所得弥补;17资产转让、受让的亏损,转让和受让双方不得相互结转弥补;18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不得互抵亏损,例如国债利息和免税投资收益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