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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有何区别?
更新时间:2016年3月10日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无限期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不适用于上述一般规定。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比一般企业要高,超过比例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