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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所适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何不同?
更新时间:2016年3月10日 
答:对于普通企业来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薪酬总额的2.5%以内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来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薪酬总额的8%以内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对于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薪酬总额的8%以内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