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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另外,若非初次购买,其购买税控系统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扣吗?
更新时间:2016年2月16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含2011年12月1日)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由此可知,若初次购买税控系统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是不能用于抵扣的。若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所支付的费用中包含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