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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0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那么,哪些融资成本费用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更新时间:2016年2月16日 
答:企业融资成本费用有以下十二种情形不得税前扣除: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负担。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3)非金融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当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可以税前扣除。
(4)为其他企业负担的借款利息与公司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允许税前扣除。
(5)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规定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有利率、债资比例及出资是否到位等多重限制。(6)企业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税前扣除。
(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8)民间融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9)企业对外投资期间因借款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10)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不可一次性扣除,而应分期扣除。
(11)企业支付融资顾问费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
(12)混合性投资的融资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方可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