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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做质押,每张汇票面额100万元,银行质押给我公司98万元,另外2万元留做抵押。对此,我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98;贷:短期借款98。质押到期后偿还借款98万元给银行,做反方向分录冲回借款。银行扣除利息后将汇票退还,对这部分差额利息应该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16年2月16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条规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上述准则的规定,题中所述的利息差额属于其他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财务费用”。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①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时,可以不做处理。②取得贷款时,借:银行存款196;贷:短期借款196。③到期还贷并收回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借:短期借款196,财务费用——利息支出4(银行扣除的利息费);贷:银行存款200(196万+银行扣除的利息费)。

3. 公司(属于现代服务业)向境外企业支付设计费共计3850欧元,兑换为人民币23000元,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2300元后,相关的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同时,该文件的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所以该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该文件的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可见,上述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中使用的是“税率”,而非“征收率”,所以该公司在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金额时,应以现代服务业所适用的6%的税率计算。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23000÷(1+6%)×6%=130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