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13×90
213×170
    

    发行部:027-85777701
    85777703(传真)
    稿件室:027-85777738
    投 诉:027-85777739

首页 > 疑难解答 > 正文
4.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型很多,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在哪些情形下企业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16年2月16日 
答:税收优惠:八种交叉情形不得叠加享受。
(1)同时符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得叠加享受。企业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减半征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多种形式,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通常可以同时享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能适用20%税率,而适用了20%的优惠税率,就不能再减半征收了。
(3)小微企业同时符合其他税率式减免优惠条件的,不得叠加享受。小微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税基式优惠(如免税投资收益、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小微企业同时符合其他税率式减免优惠条件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优惠等),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4)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得叠加享受。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5)集成电路企业“两免三减半”与定期减免税不得叠加享受。企业可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6)广东珠海横琴新区、福建平潭、前海深港合作区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交叉时,不可同时享受。
(7)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
(8)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与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