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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单位离职(或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补偿(补贴)收入如何计税,有无相关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6年2月16日 
答:(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以上)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所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3)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4)用人单位向提前退休人员支付的一次性补贴,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5)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