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13×90
213×170
    

    发行部:027-85777701
    85777703(传真)
    稿件室:027-85777738
    投 诉:027-85777739

首页 > 疑难解答 > 正文
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为抵抗风险会计提各种形式的企业准备金。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做了税前扣除,则会导致涉税风险。那么,企业计提的准备金在哪些情形下不得税前扣除呢?
更新时间:2016年2月16日 
答:计提准备金有以下十二种情形不得税前扣除:
(1)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2)允许计提的准备金未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时不得扣除。虽然税法规定了可以预提费用的情形,但对已经发生并付款、但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之前年度计提已扣除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对应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只允许企业对计提的准备金延迟至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提供合法凭据,而企业未能按时提供或仅提供了部分金额的凭证,则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对未能提供合法凭证的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待以后实际支付且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同时证明计提的准备金确实应该发生在所属相关年度时,企业再追溯至该项目实际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追溯确认期不得超过五年。
(3)超范围计提的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证券、生态环境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计提或缴纳准备金时,若存在基金净资产总额、风险准备金余额及基金总额额度限制,则提取的准备金应控制在规定的额度内。
(4)依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未经核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税法只允许坏账准备按规定(实际发生的坏账情况)进行税前扣除,其余减值准备金都要在税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作了特别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在现行所得税体系下,为了保护环境,确保生态恢复,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对提取准备金最高层次的规定。
(6)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提取后未使用的,不得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具体的扣除规定前,矿山企业自行提取的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不得税前扣除。
(7)企业计提的油气资产折耗(折旧),因财税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8)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包括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等。
(9)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10)金融企业准备金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的,不得税前扣除。
(11)保险理赔费用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从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定义来看,其是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一些间接费用,属于不确定因素,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12)保险保障基金超过比例计提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税前扣除: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