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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自营建造商场,商场已经竣工可以投入使用,现在想把这一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处理,请问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应该一并转入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转入无形资产,那么我公司将商场用作对外投资时,是否也应同时将土地使用权一并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呢?
更新时间:2016年2月16日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因此,贵公司自建的商场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分别记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将商场对外投资,与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与自建的商场一并作为投资成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