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13×90
213×170
    

    发行部:027-85777701
    85777703(传真)
    稿件室:027-85777738
    投 诉:027-85777739

首页 > 疑难解答 > 正文
请问取得的转租收入是否可按国税函[1998]82号文件免征营业税?
更新时间:2013年10月28日 

我单位是一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项目,在2009年成立了一个绿化分公司从事林业种植经营,林业种植用地全部是在农村租赁的。现在我公司将林业用地的间隙转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种植大豆等),请问取得的转租收入是否可按国税函[1998]82号文件免征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海南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8]82号文规定可免征营业税的是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从农村租赁的林业种植用地,再将林业用地的间隙转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不符合上述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规定。因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转租林业用地的间隙,收取的租金收入应按5%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