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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为1.2亿元,已全额支付并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
更新时间:2013年10月28日 
    我单位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为1.2亿元,已全额支付并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但前期立项时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中约定,从一级土地整理方获取土地指标所支付的成本与招拍挂土地价款之间的差价,可按比例返还给我单位,那账务上该怎样列支土地成本?涉及税务问题吗?
答:土地的返还款具有无偿性,应该作为政府补助收入处理。因为在企业按照正常竞拍程序竞得土地后,已按确定的竞拍价格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全额发票,其竞拍金额就是其土地成本总额。对于政府另外给予的返还,从票据上来说不是原发票的折让冲回,多是各种名目的财政扶持资金形式的返还。所以企业取得的各种名义的土地返还款不应当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应作为政府补助收入处理。
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土地返还款是否征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还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而土地返还款,通常不可能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企业获得的土地返还款应当于收到当年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