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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职工发放了防暑降温费,请问这部分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更新时间:2013年10月28日 

单位向职工发放了防暑降温费,请问这部分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防暑降温费是否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费的范围。只要福利费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标准(不超过工资的薪金总额14%),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据实列支。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防暑降温费,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的地方仅针对超过当地政府标准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