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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满足这条件,转让人需得退回50万给收购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能退吗?
更新时间:2013年6月28日 
自然人股权转让,原注册资金为100万,现在以900万对外转让。请问:假设工商已经变更完毕,个人所得税也缴纳了,但双方约定了一个附带条件,如不满足这条件,转让人需得退回50万给收购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能退吗?
      答:(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040. 现有一污水处理厂,由于根据市政建设规划需要将其拆除,但政府计划另外提供资金为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厂,且新厂同时由该厂负责承建。新厂的合同协议成本是10亿元,旧厂处置价值是5亿元。
      请问:①拆迁补偿是可以确认为政府补助的,但此种情况如何确定补偿金额呢,需要考虑哪些方面?②建设期间建设资金由政府拨付,且在搬迁过程中该厂发生的损失,均由政府提供资金补偿,但拨款资金总额以协议成本10亿元为限。那么在接受拨款期间,该部分金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政府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搬迁企业因搬迁而需发生的其他增量费用和损失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需支付的补偿款项金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