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我一直按正式职工交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3年6月28日
本人是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的一名研究员,从1993年10月起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研究所从2006年10月起延长了我的退休年龄。至今,我一直按正式职工交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①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①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②除上述第①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研究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您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应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的收入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①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①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②除上述第①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研究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您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应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的收入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