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对方打电话来说开错了,就在电脑里把发票作废了,让我公司把发票退给他们。请问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呢?
更新时间:2013年6月28日
客户2月份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了,可对方打电话来说开错了,就在电脑里把发票作废了,让我公司把发票退给他们。请问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第二十条中规定的作废条件为: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综上可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需要退回的,需要由购货方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之后将其中一联交给销货方(开票方),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当期销售,之后再开具新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第二十条中规定的作废条件为: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综上可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需要退回的,需要由购货方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之后将其中一联交给销货方(开票方),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当期销售,之后再开具新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