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后,项目部是否就地预交2%企业所得税,然后汇总到分支机构缴纳剩余部分?
更新时间:2013年6月28日
我们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税务登记证书(地税)的跨省分公司。现在分公司有一个项目,在分公司的注册地外,属于异地经营,但没有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也没有签施工承包方面的合同的项目部。
请问:①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后,项目部是否就地预交2%企业所得税,然后汇总到分支机构缴纳剩余部分?②分公司是否要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吗?缴纳后用不用汇总到总公司?③我们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开工,收入要怎么确定?没有总造价,不能确定按百分比确认收入。如果年底要确认收入,应当怎么做?
答:(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再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3)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企业则不能按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则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并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为损失。③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损失。
贵公司应按以上情况确认收入。
请问:①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后,项目部是否就地预交2%企业所得税,然后汇总到分支机构缴纳剩余部分?②分公司是否要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吗?缴纳后用不用汇总到总公司?③我们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开工,收入要怎么确定?没有总造价,不能确定按百分比确认收入。如果年底要确认收入,应当怎么做?
答:(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再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3)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企业则不能按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则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并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为损失。③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损失。
贵公司应按以上情况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