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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额中是否包含营业税的附加?有没有相关的文件里有提及这个问题?
更新时间:2013年6月28日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聘请美国一家公司进行景观设计,由于设计成果归我方所有,国税部门核定为劳务合同。支付给美方不含税价款11万美元,合同按照含税额签订,美方按照含税额开具发票,同时由我方代扣代缴营业税。
      问题1: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规定,是不是不需要代扣营业税?另外,我公司还与另一家美国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国税部门核定为特许权使用费,也是按照不含税额付汇,合同按照含税额签订,美方按照含税额开具发票,同时由我方代扣代缴营业税。
      问题2:含税额中是否包含营业税的附加?有没有相关的文件里有提及这个问题?
      答:对于问题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而言,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景观设计不属于该文件所列举的免税范围,所以应该由贵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
      对于问题2,这里所说的含税只是指含营业税,而不包括其他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