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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时是否要征收香港公司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3年6月17日 

     我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方为香港公司,香港公司为董事长个人投资。董事长年纪大了,考虑将所投资的各公司的股权分别转给子女,我公司股东和董事长均变更为其小儿子。请问转让股权时是否要征收香港公司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外籍个人从中国大陆取得的股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其中,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贵公司董事长个人在境内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