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会计个体,是指会计所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应当注意的是,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法人)并非是对等的概念,法人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人。例如,由自然人所创办的独资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主体可以大于、等于、小于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会计主体将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消减业务。持续经营明确了会计工作的时间范围。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会计主体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期相同的期间,以便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规定,我国企业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按年度划分,以日历年度为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月度。
这一基本前提的主要意义在于:为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会计原则奠定了基础。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采用货币作为统一计量单位,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选择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的同时,还应当假设所选择的货币的币值或代表的购买力是稳定的。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