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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前冲刺讲解:税法适用6原则
更新时间:2012年6月19日 
适用原则
定义
备注
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
效力高的税法与效力低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一些国家在处理税法的溯及力问题时,还坚持“有利溯及”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注意该原则的例外情况:
(1)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和特别法关系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新税法与旧税法针对的是实体和程序问题时: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