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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
更新时间:2012年5月4日 
    我公司2011年度根据上级公司指令核销一批固定资产,在2011年年报中已列支固定资产的相关营业外支出50万元,无变卖收入(准备资料向税务机关核销所得税税前列支)。在2012年1月,其中的固定资产变卖出售收入16 000元还未开发票也未申报纳税,请问在2012年我公司可以直接做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6 000元;贷:营业外收入13 675.21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324.79元)”吗?还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企业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可以税前扣除。出售固定资产是不需要去税务机关备案的,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2012年变卖收入确认后需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此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贵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全,其固定资产变卖业务的增值税计算可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贵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在科目使用上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