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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跨年度劳务,财务上该如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税务处理上又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16日 
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一项软件开发劳务,工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第一年完成总工程的60%,第二年完成剩余的40%。
      合同约定乙企业2008年12月31日付款60万元,余款40万元待工程结束后付清。 2008年末,甲企业按规定的项目进度顺利完成了任务,实际发生成本50万元,预计以后还会发生成本30万元。得知乙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可能无力支付应付的60万元工程款时,甲企业经过努力,在第一年年底收回工程款40万元,余款能否收回不得而知。对上述跨年度劳务,财务上该如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税务处理上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这种情况,会计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税法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财税上的差异是,在“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上,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少了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款。
      会计上的处理:由于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只能按实际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40万元确认收入,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借:银行存款40;贷:主营业务收入40。借:主营业务成本50;贷:劳务成本50。
      税务上的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甲企业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确认劳务收入60万元(100×60%),结转成本48万元[(50+30)×60%],应纳税所得额=60-48=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