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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税务上应如何处理?审计结束开了发票以后又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16日 
我公司在前年承包了一项工程,去年年底基本完工,虽然合同约定了价款,但要按工程审计的结果结算,而审计结果直至年底仍未出来。会计和税务上应如何处理?审计结束开了发票以后又怎么处理?
      答:会计方面,你公司上述业务收入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列举的提供劳务收入,按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准则还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你公司遇到的情况,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确定,但所发生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当期可以先按所发生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待审计结束后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调整差额。
      税务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精神,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可见,税务方面对完工百分比的规定仍首先要求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而按照你公司的情况,如果审计结果暂时不能出来,可以先按合同金额申报纳税,待审计完成后再做调整。但考虑到调整业务有诸多不便,一般实务中允许按会计上确认的收入申报纳税,待实际审计完成、确定了结算金额后再申报差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