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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公司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买方吗?
更新时间:2011年9月27日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我公司拟销售一台旧设备,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在公司固定资产清单内。该设备的转让价款低于原值,请问:我公司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买方吗?若可以,纳税申报时如何申报?若不可以,如何开具发票给购买方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由此,你公司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