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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公司股东个人借款50万元给公司,并按月约定了利息。请问这一块利息如何合理避税?
更新时间:2011年9月27日 
我公司是一个建筑公司,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公司股东个人借款50万元给公司,并按月约定了利息。请问这一块利息如何合理避税?
      答:你公司股东个人借款给公司,属于企业的关联方利息支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个人借款给企业,如果能够满足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第二条的规定,那么公司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参照第一条规定计算准予扣除的金额。至于股东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公司应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