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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统一核算”是指增值税核算的统一还是指会计核算的统一?
更新时间:2011年9月27日 
  083. 以总公司名义购入固定资产一批,抵扣了进项税额,总公司未使用该批固定资产,而是全部调拨给不在同一县市的生产性分支机构用于生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按比例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缴纳。
      请问:该批调拨的机器设备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里的“统一核算”是指增值税核算的统一还是指会计核算的统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按照以上规定,你公司调拨的机器设备如果用于生产,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的“统一核算”指的是会计核算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