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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怎么处理上述业务?要不要在税务局备案,要不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更新时间:2011年9月27日 
我公司是钢材企业。库存商品因长期无法销售而把这些产品作为原材料重新回炉。请问怎么处理上述业务?要不要在税务局备案,要不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项目,所以不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钢材加工的特殊性,将其重新回炉可看成生产过程的延续,继续深加工时,借记“生产成本——原材料”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