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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不生产,只销售积压库存),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关联方生产使用。
更新时间:2011年9月27日 
我单位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不生产,只销售积压库存),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关联方生产使用。我单位不对设备计提折旧 (每年折旧大约870万元)。
      去年纳税评估时国税专管员提出,供关联方使用的设备要视同租赁计算收入,按照年折旧额的110%除以(1-营业税税率)得出租赁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即:“870 ×110%÷(1-5%)=1 007(万元)”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做合理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的调整公式“870×110%÷(1-5%)”含义为:870属于使用资产的成本;110%等于“1+成本利润率10%”;“1-5%”中的5%为租赁业营业税税率,符合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规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79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