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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给我们出具了一个由他们代扣代缴税金的证明,请问这种情况账务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11年9月27日 
我单位2009年分包给甲方的工程完工结算后,约定由甲方代扣代缴税金,并且甲方也不要我们开具发票。我们收到的工程款由于没有完税证明无法入账,后来跟甲方协商后,甲方单位给我们出具了一个由他们代扣代缴税金的证明,请问这种情况账务怎么处理?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这一规定,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
      首先,由于你单位是2009年的分包工程,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你单位应按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其次,你单位与甲方约定,由甲方代扣代缴税金,甲方不要你单位开票。这些都是不符合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要求,你单位应按取得的分包收入向甲方开具发票,同时按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