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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流转税方面是否也可以这样处理?
更新时间:2011年9月27日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那么流转税方面是否也可以这样处理?
      答:对于“买一赠一”业务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不相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