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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种情况究竟是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
更新时间:2011年9月27日 
我公司系一家园林绿化企业,现在外省承接一项园林绿化工程,签订了园林绿化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我公司)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成活、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施工。我公司的该项业务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来说,都是承接工程并施工,并经发包方的验收进行竣工结算。
      现发包方认为我公司系销售苗木给他们,应开具苗木销售发票;而我公司认为,由于我们进行的是工程施工,理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开具建筑业发票。需明确的是,我公司并不销售任何苗木,该工程所需所有苗木皆需从外采购,并进行栽种、造型、布置,然后按照建筑业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一年的维护和保养。 请问,我们这种情况究竟是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该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同时外购苗木用于绿化工程,不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工程劳务,全额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