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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这个过程中甲、乙双方需要缴纳哪些税,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现有甲、乙两家公司,甲公司是一家内贸企业(和房地产无关),乙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现在乙方以土地使用权、甲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
      (1)请问在这个过程中甲、乙双方需要缴纳哪些税,依据是什么?
      (2)合营企业成立后,双方在乙方投入企业的土地上合作建房。乙方将拥有的合营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即甲方享有合营企业100%的股权,在这个股权转让过程中甲、乙双方需要缴纳哪些税,依据是什么?此时乙方投入合营企业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1)甲方以货币资金投资与乙方成立合营企业的过程中甲方不需要缴税。乙方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甲方成立合营企业,涉及以下税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土地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贵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发生财产所有权转让的,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2)乙方以土地使用权、甲方以货币资金投资成立合营企业,因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到所成立的合营企业中,所以无论开始合作建房还是未开始合作建房,乙方将拥有的合营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即甲方享有合营企业100%的股权,土地使用权仍属于该企业,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理的问题。甲、乙双方涉及以下税收:
      印花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甲方接受乙方转让的股权,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营业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据此,乙方将拥有的合营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蔡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