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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培训是免营业税的,还是需要交纳营业税的?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某公司是一家韩国公司,该公司与北京某集团合资成立了中韩合资有限公司。由于韩国的一项技术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技术含量较高,因而在北京公司投产经营之初,双方约定每季度由韩国公司派专门技术人员来华对北京公司的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指导,解决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并组织一场全体技术人员的培训。请问:这种培训是免营业税的,还是需要交纳营业税的?
      答:1.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受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受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 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蔡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