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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此款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还是冲减所得税费用?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收到国税局返还的以前年度的地方所得税(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执行先征后退办法),请问此款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还是冲减所得税费用?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中规定,税收返还即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以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税款的,通常属于与损益有关的政府补助。
      按准则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王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