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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笔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吗?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甲企业为一家国有企业,一直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计提补充医疗保险金,但未交社保部门,而是将该笔钱划给公司的工会管理并负责职工住院后个人承担金额的一定比例报销工作。请问,该笔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吗?
      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主要有: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大集团、大企业自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有相应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各地相应都制定了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如《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九条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一般来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的使用及管理要受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计提补充医疗保险金,未超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该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如果符合当地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王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