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分得房屋后办理产权时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我公司为商贸企业,不久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初步达成联合建房意向,由我公司出钱,房地产公司出地(一块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待开发的土地),房屋建成后,该房地产公司分得上面的住宅部分用于出售,我公司分得底下的商铺和地下车库自用。请问,我公司在分得房屋后办理产权时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 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对于你公司而言,如果分的房屋用于自用,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对外销售的话,就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 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对于你公司而言,如果分的房屋用于自用,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对外销售的话,就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