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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院食堂供应商品要缴增值税吗?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我公司是一家隶属于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处的公司,主要负责为本学院内的五个食堂采购并供应粮食、油、蔬菜、调味品、方便面等商品。为学院食堂供应商品要缴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第四条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该文件的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因此,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为学院食堂采购并供应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免征增值税,供应其他商品需征增值税;而在2008年12月31日以后,对学院食堂供应的所有商品都要缴增值税。(王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