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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计税价格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企业清算时,存货和固定资产作为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企业国有股占37.42%,公司一直亏损,从未分红。是否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计税价格如何计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这里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当理解为抵付应付股利,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因此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税价格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计算:纳税人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蔡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