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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形成的担保损失可否税前扣除?如可税前扣除,其扣除金额为多少?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互保协议,根据双方资金需求计划,甲公司为乙公司1 0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乙公司为甲公司7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09年破产关闭。其债权人某金融机构于2009年将该公司及甲公司诉至法院。因乙公司无偿还能力,2011年经法院调解,由甲公司代偿1 20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乙公司已无还款能力,甲公司代偿款已实质上形成资产损失。问:甲公司形成的担保损失可否税前扣除?如可税前扣除,其扣除金额为多少?
      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由于相关资料不足,不能判断担保是否与甲公司应纳税收入有关。(王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