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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付收据开具给乙方,这种是否应作为委托代销业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如我企业代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乙方)向另一企业(以下简称:丙方)购买货物,我企业先代乙方垫付资金给丙方,我企业做账:借:其他应收款;贷:现金。后附发票复印件,发票的抬头为乙方,我企业将发票和货物给乙方,乙方付款给我企业,我企业做账:借:现金;贷:其他应收款。后付收据开具给乙方,这种是否应作为委托代销业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单位实际上是代购货物行为,因你单位垫付了资金,所以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