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转包出去的价款是否可以从公司收入中扣除?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多少?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一家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将一笔业务转包给分包单位,请问转包出去的价款是否可以从公司收入中扣除?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勘察设计劳务,则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是其他设计劳务,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勘察设计劳务,则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是其他设计劳务,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