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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想将该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转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请问是否可以。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长期股权投资的子公司目前上市了,持有的股份也已经可以上市交易,公司领导想将该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转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请问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怎么转账?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哪些明细科目?(注:本公司持股比例35%,是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照你的说法,你公司持股比例35%,是第一大股东,至少对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该投资只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王建安)